国家旅游局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途服务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导游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导游资格证书,受旅行社委派,按照接待计划,从事陪同旅游团(者)参观、游览等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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