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险,您投了吗?
投保「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之必要性
「住宅火灾保险」
从报章杂志不时可见车辆冲撞民宅的新闻,若您是遭到冲撞的民宅主人,大概只会想到向冒失的肇事者索赔,而忽略了向保险公司要求应得的损害赔偿.所谓的「住宅火灾保险」,顾名思义是承保因火灾事故所带来的财产损失,不过,除了「火灾」,「住宅火灾保险」也承保因「闪电雷击」,「爆炸」,「航空器坠落」以及「机动车辆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烟熏」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换句话说,像六年前大园空难时因飞机坠毁遭到撞击的民宅,或是因为瓦斯气爆导致房屋受损,或是因为闪电雷击导致电视机故障也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当「火灾」,「闪电雷击」,「爆炸」,「航空器坠落」,「机动车辆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烟熏」等意外事故导致建筑物及其内的动产受损时,您除了可获得因该事故所致之损害赔偿,亦可获得「额外费用」之补偿.所谓的「额外费用」包括清除受损建筑物及动产之残余物所生之「清除费用」,以及当建筑物毁损致不适合居住时,您於修复或重建期间必须暂住旅社或租赁房屋所支出之合理「临时住宿费用」.
此外,「住宅火灾保险」在承保您的建筑物后,会立即自动承保所有置存於「建筑物内之动产」,包括您与您配偶,家属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筑物内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动产,该动产之保险金额原则上为建筑物保险金额之百分之三十,但最高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若您认为该自动承保的动产保险金额不足,可再投保其不足的部分.举例而言,若您建筑物之保险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原则上,「住宅火灾保险」会自动承保新台币四十五万元的动产,若您认为您所有动产的「实际价值」为新台币六十万元,则可再加保新台币十五万元的动产.
921大地震的启示
2000年9月21日台湾发生近年来灾情最严重的一次大地震.许多家庭因这场大地震的发生而顿失其所.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政府已於2002年4月1日开办「住宅地震基本保险」,凡是2002年4月1日以后的住宅火灾保险保单,都会自动附加「住宅地震基本保险」,故名为「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若您已於2002年4月1日以前投保「长期住宅火灾保险」,不用担心,您可向原投保之产险公司加保一年期之「地震基本保险批单」.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主要是承保因地震所引起之建筑物毁损,灭失,火灾及因此而来的临时住宿费用.换句话说,当建筑物达到全损,而且毁损或灭失经政府机关或专门之建筑,结构,土木等技师公会出具证明,鉴定为不堪居住必须拆除重建,或非经修建不能居住且补强费用为重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保险公司赔偿全额保险金额及每户临时住宿费用新台币十八万元.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的保险费率采全国单一费率.每户投保最高保险金额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含临时住宿费用新台币十八万元),每年保费为新台币1459元;若保险金额低於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则每年保费按比例减少.
由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险」是以「重置成本」为投保基础,故理赔时不需扣除折旧.若於投保时,计算出重置成本之保险金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超过的部分可加保「扩大地震险」以确实保障地震发生时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加保「扩大地震险」时,保险金额必须以住宅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之,否则可能会发生不足额保险的问题,一旦理赔发生,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举例而言,假设住宅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新台币三百万元,最好以新台币三百万元作为扩大地震险的保险金额,而非以扣除政策性地震基本保险之保险金额(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即新台币一百八十万元作为扩大地震险之保险金额.
必要时投保其他附加险
由於台湾不仅地处地震带,亦是容易遭到台风侵袭的地区.居住於建筑物较低楼层(如一,二楼或地下室)的民众,请务必在投保「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时加保「台风及洪水险」.若您的爱屋并非自用而是出租他人,则可於投保时,加保「租金损失险」以确实保障因火灾,地震等直接意外带来间接的租金损失.当然,如需加保附加险者,其保险费必须另计.
从居住安全的观点来看,我们当然希望防患於未然,不让火灾有发生的可能.不过,芦洲大囍市大火告诉我们,火灾总是会出人意外地发生,更遑论地震,台风的发生.而投保「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虽然无法避免灾害的发生,却可以在灾害发生后让您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损害赔偿而恢复正常生活.因此,从家庭责任与社会安全的观点来看,投保「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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