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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法律当儿戏——驾照重考是“红头”还是“昏头”
今日看了一则新闻——《山西朔州规定副科以上干部驾照重考 防车轮惨案》,颇觉好笑!
朔州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副科以上干部进行培训的实施方案》的文件。《方案》指出:“近年来,朔州市个别党政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朔州市决定采取单位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用半年时间分两批(处级以上、科级)对全市持有驾驶证的副科以上干部进行一次以机动车驾驶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三(道路交通实际驾驶技能)为内容的普遍学习与考试。培训、考试一律不收取费用。”《方案》要求,在培训和考试之前,由受训者所在单位集中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统一交回朔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市交警支队统一发放培训资料和安排组织考试,从6月13日起,未经考试合格者,一律不准驾驶机动车。考试结束后,合格者即时发还驾驶证,不及格者将退回原驾校再次培训;对再次培训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事情起因是,5月4日中午,朔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环保工委主任张某驾驶一辆轿车,行至朔州市府西街翠宾楼前时,将朔州市实验小学一名放学回家的三年级学生撞倒,伤者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情的具体经过及责任认定我无从得知,但是事情到此,可知三种法律结果:
一是民事责任,张某没有违反交通法,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那么,就只能产生民事赔偿的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张某违反交通法,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张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并吊销其驾照。
三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某执行公务期间,并由于公务行为引起或是公务相关行为造成的,那么受害人可以向张某所在的单位主张国家赔偿,单位赔偿后,可以根据张某的过错,向其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来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事情的三种结果就是如此,最严重的处罚就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吊销其驾照并附带民事赔偿,当然,其公务员身份也是无法保留的。我们对最后是如何处理张某的不得而知,但是朔州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有些让人费解。
首先,张某一个人违法,用《方案》的话就是“近年来,朔州市个别党政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朔州副科以上所以干部驾照重考呢?这让我想到了“连坐制度”,连坐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的制度其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秦时连坐的范围有亲属连坐,领伍连坐,职务连坐、历史不同时期不同亲属连坐范围也不尽相同,最普遍的就是亲属连坐,亲属连坐最厉害的是“诛九族”,古代连坐主要用于“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朔州的这次驾照重考连坐的范围是整个朔州副科以上干部,针对的是一次交通事故,我们不得不感叹什么叫“前无古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文明的现代法治社会,居然会出现封建的连坐制度,令人胆寒,某些干部法律素质叫人羞愧。
其次,依法取得的驾照,为什么朔州的一个文件就可以取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所以,朔州市委市政府没有权力收缴驾照并令其重考,除非有一下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那么我们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朔州市所以副科以上干部的驾照的取得都是通过非法途径,面对如此大范围的、如此普遍的违法行为,难到仅仅重考而已吗?那么我们的法律威严何在呢!必须追究相关的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交通事故给国家及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此次大范围的重考费用又由谁承担呢?市委市政府下发一个文件,就可以“培训、考试一律不收取费用”,那么这次培训、考试的费用从何而来呢?不问青红皂白的一律重考,他们的成本意识又在哪里呢?一边在肆无忌惮的浪费纳税人的钱,一边还理直气壮、美其名曰“立足民意、以人为本”。这么大范围的培训、学习,是安排在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呢,如果安排在工作时间,考驾照显然对于很多的人来讲,不属于工作的范畴,那么就是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以外的事情,我想不管是纪律还是法律都是不允许的;如果安排在休息时间,应该是自主性质的,但是根据文件内容来看,毫无疑问又是强制性的,那么培训、重考要么剥夺了他人休息的时间,要么就算是加班,又要考虑成本问题了。还有就是,这么多人数的重考,势必要消耗很多行政资源,影响其他人的正常考试安排。
最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驾照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既然《方案》要求副科以上干部重考,那么就得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的要求进行,为什么只要求考科目一、科目三呢?
也许,这一切只不过是一场“秀”,好像标榜了爱护人民、严格管理干部的形象,但是实际上是无视人民的利益、藐视法律的威严。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但是,朔州市委市政府打着为国家、为人民的幌子,恣意的践踏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违背了党的纲领、违反了宪法。其《方案》不仅损害了朔州是人民的利益,造成朔州市行政资源的浪费,最严重还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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