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律师你好,,,我们想咨询一些房产纠纷的事情...
我们买的是期房,,现在房产商通知我们可以交房了,我们看到现场依然在施工,而且房屋安全没有保障,我们觉得他们还不具备交房的条件,因此我们拒绝交房。。。合同上是这么写的: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1月30日前,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指出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1、2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伍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达到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累计已付款0.06%的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陆(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领取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当自通知确定的交房之日起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可自通知确定的交房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产委托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付时具备临时电通、临时水通,主道路通行、电梯运行;
2交付后6个月内综合验收时电通、水通、道路通行、市政排污畅通;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综合验收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房产商出示了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第1条上的证件
(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指出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但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都没有,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也没有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住宅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具备交付条件。
他们的合同是否是合法的?
我们拒绝交接是否对的?是否受法律的保护的?
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依照上面的合同所诉,房产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业主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