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宝宝,男,26个月,因“咳嗽2天,气促1天”于2008年10月26日入住杭州市第X人民医院小儿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27日上午护士送来一盒博利康尼片上面标有每天每次服用剂量(每日3次每次1.5片)。从28日开始宝宝开始出现精神极其亢奋烦燥,不停奔跑喊叫,大量出汗,一天要换三套衣服,查房时我们向医生反映过几次,医生只是说治疗哮喘的药都会兴奋没事。随后,我们发现宝宝表现得很难受常常自己去拔输液的管子,还大声叫“妈妈在哪里”“妈妈救救囡囡”。听了这话我的心都快碎了,可是医生说是“正常反映”,也只能忍着不断安抚宝宝。晚上睡觉宝宝很闹,不停反身、蹬被子、说梦话、大量出汉、心跳很快,护士看了也好说没事。
10月31日上午10时18分医生查房时,宝宝的爷爷又再次反映宝宝太兴奋,并询问药将吃完是否要继续配药服用时,查房主治医生才发现:医院方提供的药品标签上服用剂量标注错误,导致宝宝超剂量服用博利康尼片;正常情况下儿童服用剂量为每次1/3片,每日3次,成人服用剂量为每次半片,每日3次。但医院标签标注为每次1.5片,每日3次,是成人剂量的3倍儿童服用剂量的5倍(药品说明书明确标注成人服用每次不得超过1片),宝宝实际按医院标注剂量服药,共计服用11次。
得知这一消息我们真不知道怎样描述当时的感受,惊讶、愤怒、懊悔。惊讶的是如此知名的医院管理制度如此松懈,复查制度敷衍了事、漏洞百出。愤怒的是如此众多的拥有丰富专业技术和从业经验的医护人员,历时3天的查房、检查并对病人家属的反映,均未引起重视和关注。懊悔的是当初真不该选择这家医院,那就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这是宝宝第一次住院,这件事不知道在他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会留下多少阴影。此后发生的事更让我们感到心寒和无奈。事件发生后医生并没引起多大重视,只是嘱咐立即停用博利康尼,但并没有停用其它治疗哮喘的兴奋类药物。
下午查心电图每分钟130次(报告:窦性心动过速)。主任医生说了很多好话,解释说没关系的这种药过了就好了,不会有事的你们放心,我们会负责的,未采取任何其它医疗措施。 11月1日零辰1时50分,我发现宝宝身体不适,睡眠中烦燥,大量出汗,自测了一下心跳每分种180次 ,马上告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说没办法,只有等他自己代谢体内药物,如果用药对小孩身体有副作用,给喝了镇静剂吸点氧。我们都要急疯了,在我们家属的强列要求下才安上了心电监护仪(心率始终为每分钟160—180跳,窦性心动过速),在服用镇定剂半后小时后,宝宝依然哭闹不止,心跳也时而超过180跳。再次询问值班医生为什么镇定剂也不起作用,答复“个体差异”。再问有没有其他措施,其表示没有,还是要等患儿自行代谢好转,之后的一个多小时里宝宝的症状依然没有缓解, 心跳也一直在160次以上,我们再次要求值班医生采取应急措施,可值班医生表示进一步治疗必须等到早上主任医生上班后决定,再三催促后与主任医生通了电话用上了一袋利尿剂,意在利用排尿加快药物代谢,但情况仍未改善。
为了让宝宝不哭不闹心跳维持在每分钟160,我和宝宝的爸爸轮流抱着宝宝安抚着宝宝,宝宝全身大汗淋漓,凌晨5点的时候宝宝睡着了(但心跳160左右,心脏仍处于跑步状态)。我无法入睡,以前对医院和医生是如此的信任和依赖,生病时他们是病人唯一的希望,可现在按医生的意思宝宝的病情属于正常药物反应,家属只是大惊小怪。
医院作为特殊服务性机构,其特殊性不用多说,但其服务意识却显得格外苍白。“医者、父母心”难道只是一条挂于嘴上,写于书上的标语或口号吗?当日上午主任终于出现来查房,只看了小孩一下,安慰了一下家属就走了。
他们怕宝宝的心肌已受损停用了所有治疗哮喘的药物,用了大剂量的维生素C,磷酸肌酸静滴营养心肌来补救治疗。并作了生化抽血检查,关于心肌酶的检测指标1个超标2个升高。直至11月3日宝宝心率始终维持在每分钟 120—140次,精神亢奋烦燥,大量出汗。
到了11月4日起宝宝的病情才有所好转,兴奋,出汗,心率快等症状有所缓解,复查心电图:报告正常。11月5日在我们的要求下院方才给宝宝作开始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
此时医院医务科界入开始解决这一医疗过失事件。 11月6日宝宝病情稳定出院了,可是奇怪的的事又发生了。出院时我们再三询问有没有后续治疗药物要随带出院,主任医生说没有。11月7日早晨6点我家宝宝哮喘重发,我焦急的赶到杭州市第X人民医院小儿科,又开始了作新的大剂量兴奋类药物哮喘治疗,心跳再次加快每分钟140—160次,我们质问过医院回答哮喘复发是正常的,心跳加快也是正常的,后续没有带药是医生们都害怕出事不敢再配药,医生们的心情你们要理解,那我们家长的心情你们理解吗。
医院方面对此医疗过失行为,明确承认造成患儿明显窦性心动过速、极度亢奋烦躁、气急、肺音增粗等不适症状系医院提供的药品标签上服用剂量标注错误造成超量服药所致,医院愿对此医疗过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除相关医疗费、误工费及陪护费外,因无实际伤残愿意给予500元精神补偿。
但是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宝宝身体造成明显损害,且宝宝系二周岁半不到幼儿,虽经治疗病症逐步缓解,体征趋于稳定,但宝宝正处身体、心智初步发育敏感阶段,此次医疗过失对宝宝身体发育及身体健康造成的潜在损害无法估量,给宝宝和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不是一定要有了可怕的伤残可死亡结果,事件才会被重视。
500元的赔偿让我看不到医院的丝毫诚意,却让我看到了医疗界的冷漠,我愿意拿出伍千、伍万或更多,让我的宝宝重新回到2008年10月26日吧。
[ 本帖最后由 uha 于 2008-11-27 21:3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