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解除限售股转让出新招 沪市推大宗交易系统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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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0: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解除限售股转让出新招 沪市推大宗交易系统专场

  上证所即日起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将成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渠道之一

  根据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有关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上证所昨日发布有关指南,组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这意味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将成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渠道之一。即日起,上证所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这份名为《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的文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证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等制定。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该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业务相关参与者包括发起方、中介机构、响应者等。

  发起方是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中介机构是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上证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响应者的作用则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上证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上证所明确,上证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现有业务模式具有上证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和承诺书后,可经上证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而不具备该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上证所会员推荐,提交相关文件后,经上证所核准后也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不具备上证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相关投资者,由上证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也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这里包括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上证所表示,即日起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在相关业务完成后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上证所强调,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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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1: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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