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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有话说] 轻微物损事故堵车将被罚,但真的每个驾驶员都素质那么好吗?
罗杰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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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1: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轻微物损事故堵车将被罚,但真的每个驾驶员都素质那么好吗?

前几天还在凤起立交上看到一场全武行上演。
刚才看到新闻说如果造成堵车会被罚200元!就应该又是变相增加收入的《规定》吧?!
规定要求驾驶员自行协商,我想问问制定这个规定的人,如果你的车被人追尾,他来个不认帐,怎么协商???不报警行吗?不用报警还养那么多交警干什么?移动车辆是不是会造成现场的破坏?万一肇事方借移动车辆之名跑了,怎么办?
本身一项应该自发性的措施,居然又变相为谋利的手段,太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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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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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2: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jcss来解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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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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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7: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早上听说了,现在很多情况都要上诉法院,JJ居然要我们自行解决。那我真不知道养他们干什么了。制定的人脑子真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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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警
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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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1 罗杰斯 的帖子

您好,为方便当事人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缓解道路通行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商,决定设立并启用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凡持本省保险公司(不含宁波)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机动车在本市区(未含萧山、余杭区)内道路上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均可到“服务中心”进行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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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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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1 罗杰斯 的帖子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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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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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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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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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请问要不要事故认定书啊,责任怎么取分,没有事故认定书怎么理赔,处理中心一个在城东,一个在城西,处理方便吗?相互约好时间一方不去我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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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y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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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6 杭州交警 的帖子

开车的弱弱问:1.不是医生,怎知对方有无服"药"?
             2.不是警察,怎知对方证书是"假"?
             3.不是定损员,怎知损失的"价"?
             4.不是法官,怎能判明责任?
哎!在中国开车难道还得"文武双全,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报警还得罚200元!咱这纳税人做的.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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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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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道理谁都懂,动了车如果不认帐怎么办?
你们赔吗?
轻微物损,多少钱内算轻微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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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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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7 1818458 的帖子

您好,目前杭州市所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将派员进驻服务中心,交警部门的事故民警也将进驻服务中心,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做好一条龙服务,减少群众的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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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警
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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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9 拉力 的帖子

您好,机动车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用拍照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相互检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双方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后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的服务中心处理。在服务中心内,双方车主可享受到定损、法律咨询、调解等一条龙服务,以减少群众的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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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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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斑竹同志,说个心里话,这个政策最后会演变出一些什么情况,估计你们心里也没什么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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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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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风七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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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本帖已经被屏蔽****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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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的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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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1: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ptychou 于 2008-11-20 09:51 发表
开车的弱弱问:1.不是医生,怎知对方有无服"药"?
             2.不是警察,怎知对方证书是"假"?
             3.不是定损员,怎知损失的"价"?
             4.不是法官,怎能判明责任?
哎!在中国开车难道还得"文 ...

说得好呀.MS偶要背一下JCSS的回复,以备出问题时好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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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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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对出了事故后损失不大,仍坚持占据车道不肯撤离导致堵车的就应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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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ang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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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3: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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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uac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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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3: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个愿意撤一个不愿意撤,那么那个愿意撤离的人被罚款不是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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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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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4: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13 索那 的帖子

警方建立失信档案严防骗保

  为打击保险金融诈骗,除了保险公司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的查勘以外,杭州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

  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杭州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合并,给以更广泛、更多领域的信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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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an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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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1: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杭州交警进来看看

这两点互相矛盾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用拍照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相互检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前面说是先移开再检查证件,后一条是说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不能移动,要当场打电话报警,问题来了:如果移开了发现对方机动车驾驶证什么的过期了,那不是要开回到原来的地点打122吗?但又有谁能完全的复原当时的状况?如果在当场检查对方的驾照和行驶证,又违反你的规定了,这不是挖个坑让我们往里跳么?搞这种把戏也太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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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hus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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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2: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样的的规定本身就有瑕疵,但规定是规定,交警也会看情况的。要是情况不恶劣,一般不会处罚的。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可以用相机或者手机把照片拍下来,然后靠边停好,尽量不要影响交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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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y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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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07: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20 xuhushai 的帖子

JCSS看情况决定"罚"还是不罚"!!那是"法制"还是"人制"??"法"制订的必须周密可行,不能酒足饭饱后拍拍屁股就定下来,要多听听民声啊!!咱这纳税人做的象龟儿子,辣块妈妈!!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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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露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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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1: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特别是我们女驾驶员,更弄不清楚了,碰到凶的男的驾驶员理都不理你,不会给你看证件的,如果逃了怎么办,交警干吗去了,都我们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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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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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2: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谐的社会,理性的司机,这样的规定————太完美了~~


,(请注意可能吗??


搞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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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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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2: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杭州交警 于 2008-11-20 10:16 发表
您好,机动车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用拍照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相互检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保 ...

如果有对放不配合呢?

等你们来了,他反咬一口,说我不配合...
那你们怎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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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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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3: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个政策出台 实在太烂了~~~~~好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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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lin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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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3: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又是猪头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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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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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司机不是个个是汽修专家,怎么知道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

二、交警验酒精还得带个仪器,司机怎么判断对方饮酒多少?司机不是医生,如何判断对方有没有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三、“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这年头假的做得比真的还象,难道要司机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四、“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这要求撤离后再自行协商。位置一动,协议未签,万一对方不认帐,追尾说成溜坡,怎么办?

五、“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什么是应及时处理?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或不及时处理找谁说理去?

[ 本帖最后由 远山 于 2008-11-21 15:38 编辑 ]





远山非行山,行山非远山,请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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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刺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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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7: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政策都是屁股定出来的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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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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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7: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自己可以处理交通事故 那要警察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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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月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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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0: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家尽量不要出事,就好。。。。。。本来出了事情警察处理完偶开到4S店就不用管了,现在还得东奔西跑,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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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cha27   2008-11-21 21:35  威望  +1   对。要么就出大一些的事,反正就等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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