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如题,[西湖区]紫荆花路_紫荆花路星洲街路口(紫荆花路星洲街路口)违停,时间约5分钟。
正如其他贴部分网友所说,临时停车确实也有不对的,但是从处罚角度来说,“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这个处罚依据是否得当。假如处罚条例这么写,那么需要满足违章行为满足1,不按规定临时停车,2,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述两则才有资格进行处罚。
自己平时开车都是很守规矩,此次停车也是尽量靠边,如果有车辆需要经过也肯定会挪动,车辆都未熄火。毕竟不是长时间停放。何况,在条例中XX代码1039A指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3条。
疑问,1,无人沟通,所以没有拒绝立即驶离的说法。2,未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影响。
如临时停车予以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
本人并非指责,也是希望通过沟通,清楚各项规范的执行要求及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七章第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机动车及临时停车的,交警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该首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可对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要对违章停车进行罚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第二,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如果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是不构成违章停车的,不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