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