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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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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0:47 只看楼主  过滤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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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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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1:17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学习的沙发
爱是什么,爱是理解,爱是守候,爱是宽容,爱是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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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1:21 只看该作者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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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1:25 只看该作者

地板

[em02]
满城尽是收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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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1:49 只看该作者

1 #

一根牛皮筋罢了。
人无远虑,易寻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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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掌友

发表于2008-12-16 11:56 只看该作者

2 #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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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1:58 只看该作者

3 #

看这个没用的.
清楚自己想要的,然后为之努力,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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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达人 上年度贡献版主 青铜掌友 季度明星版主

发表于2008-12-16 11:59 只看该作者

4 #

路古~~帮顶~~
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据财不能与分人者,不足与友;守道不笃,遍物不博,辩是非不察者,不足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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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3:43 只看该作者

5 #

学习了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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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3: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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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3:51 只看该作者

7 #

背出来了,有用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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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3:51 只看该作者

8 #

肥肥肥,都是废话
乐号②⑨⑦ 山还是那山-水还是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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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11 只看该作者

9 #

搬个凳子,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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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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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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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27 只看该作者

11 #

TNND我们老百姓学习好了,那些猪头长的(人摸狗样)的不学习有个毛用啊~~~~[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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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29 只看该作者

12 #

共同学习[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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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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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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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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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走人~~~~~~~~~~
有人说,在春天把男朋友埋在地下,到了秋天就会收获很多很多的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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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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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学越郁闷[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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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5: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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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50] [em50]
此岸,彼岸,两岸咖啡; 僧面,佛面,双面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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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6: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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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的发言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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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6: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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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记住了,指定法律的人从来没想过用法律来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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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7:23 只看该作者

19 #

该用户的发言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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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17:27 只看该作者

20 #

徒劳。法律是用来用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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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16 21:04 只看该作者

21 #

总有要用的时候.
你评你的优秀,我玩我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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