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OLLA车友会FB公约(试行) 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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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18-12-12 09: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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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活动原则 1、所发起的户外活动,具有以下特性:19楼COROLLA车友会是非赢利性的社会松散团体,作为一个提供户外活动信息交流的平台,不搞野外生存,不提供户外活动商业服务。记住了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 2、参加活动者原则上为19楼COROLLA车友会注册会员和其亲属。未满十八周岁或行动不便者参加活动的,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的陪同人料理。 3、活动参加者需自备野外活动所需装备,如:登山包、睡袋、登山鞋、帐篷、炉具、防寒衣物、通讯、照明工具等。 4、活动费用AA制,19楼COROLLA车友会组队进行的户外活动是非商业性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由每次参与活动的人员共同分担,活动中的费用明细将公开、透明,并接受参与会员的友好监督。 5、FB活动无固定召集人,凡有很强责任心、有组织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FB组织公告。 6、FB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通过19楼COROLLA车友会论坛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7、FB的发起者和参加者要本着自由结伴、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活动。 8、19楼COROLLA车友会有义务提醒你,因为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B、发起活动原则 1、FB召集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对活动的路线、食宿条件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2、FB前,召集人应制订详细的FB计划,并及时予以公告。 3、召集人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FB目的地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4、FB中,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5、召集人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得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 6、召集人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有权予以劝退,决不能强迫。 7、FB中召集人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FB性质属于自由结伴、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召集人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C、参加活动原则 1、会员应本着自由结伴、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FB活动。 2、参加者应确保体能合适,车况良好,具备高度的团队精神。 3、有条件的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必须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背包、睡袋、徒步鞋、帐篷、食品、衣物、照明通讯工具等。 4、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由参加人员均担。半途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 5、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召集人的组织、安排,遇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召集人友好交换意见,没人会强迫你服从。 6、参加者应协助召集人做好FB时的公共工作,互相帮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7、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将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活动。预先缴纳的费用视情况予以扣除。 8、长途出行(单程500公里或两天以上行程)在出发前请务必到正规修理厂进行车辆检测和保养,"病"车出行将给您和大家带来不便。每辆车尽可能配备两名驾驶员,避免疲劳开车。 9、每次出行请携带对讲机,并自觉节省对讲机频率资源,以便于头、尾车的车况、路况报告和行动指挥协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必要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 以登山为例说明: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无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公约不具备强制性,它的实行全凭会员们的自觉和自愿。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参加19楼COROLLA车友会户外活动者皆视为自动承认并遵守本公约! -------19楼COROLLA车友会 [ 本帖最后由 热带鱼HAM 于 2008-10-17 13: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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