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着位置张贴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者禁止通行的告示。
第三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禁止
燃油助力车通行。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本市其他区、县(市)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力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说禁摩的人看清楚,睁大眼,在摸摸眼睛到底在不在框里,然后请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