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申请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
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
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包括: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如果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如果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如果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6.公证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7.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有关的申请表格。接着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人员会核对有关信息,这时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