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区通知,采集人脸信息,小区门禁将采用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还说是派出所要求的。我也不知道相关领导怎么想的,国家和杭州市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手段,居然还在大力推广。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其中对进小区“刷脸”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关于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前期也做了一些调研。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郭锋称,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
为此,《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杭州市正式立法对小区物业使用人脸识别设备作出规范。
7月30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起施行。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的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中获取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其提供或指定的商品、服务,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条例》在最近的修订中根据《民法典》规定,补充了对物业服务人义务的具体规定,禁止强制获取生物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强制购买其提供或指定的商品、服务,以及其他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去年10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当时同时提交的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和物业服务的规范,对于物业服务人的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根据行业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主权益全面保护的需要,新增“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