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起诉书
一、案件概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
被告:李国杰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件编号:(XXXX)执字第(XXXX)号
法院:人民XX省XX市人民法院
二、原告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地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广发银行是我国一家具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来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被告情况
被告李国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XXXXXXXXXXX。
四、案件事实与理由
1.事实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与被告李国杰之间存在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李国杰在信用卡利用期间,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截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李国杰所欠信用卡欠款共计957351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被告均未予以偿还。
2.理由
(1)按照《人民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依照约好履行本身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告李国杰未遵循合同预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按照《人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理应依照预约的期限和办法归还贷款本息。被告李国杰未依照协定的期限和途径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法。
(3)依据《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应该依照预约的办法履行债务。被告李国杰未依照协定的途径履行债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国杰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截至2020年8月20日所欠信用卡欠款957351元。
2.依法判令被告李国杰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依法判令被告李国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证据
1.信用卡借款合同及附件。
2.信用卡交易明细。
3.记录。
4.借款逾期未还的相关证明。
5.其他证据。
七、诉讼时效
依照《人民民法典》之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20年8月21日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向被告李国杰,但被告未予以偿还。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未满,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八、法律依据
1.《人民合同法》
2.《人民商业银行法》
3.《人民民事诉讼法》
4.《人民民法典》
九、授权代理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授权XXX律师为本案代理人代理本案的一切诉讼表现。
十、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交。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中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代理人:XXX